序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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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审条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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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应商需提供交付物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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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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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应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汽车电器类行业三年以上,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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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有效期内的三证合一复印件加盖公章等相关资质证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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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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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应商须为汽车装饰灯的直接生产制造商,具备自行生产装饰灯所必须的场地(工厂)、设备、专业设计能力、试验设备、生产能力及售后服务人员。提供承诺函(需承诺为直接生产供应商,中选以后本承诺函承担法律责任,附带工厂、生产现场、设备等实物图片),格式自拟,加盖公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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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场地(工厂)数量、规模明细清单;
参与本项目产品制造所需设备清单;
服务人员名单;以上材料加盖公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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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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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应商须具备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或者IATF16949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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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应商提供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认证或IATF16949认证原件扫描件,或更高级别质量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,加盖公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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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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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应商应拥有至少为2家汽车主机厂提供与采购产品相同或类似的汽车灯具供货经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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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3年(自2018年1月1日起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)满足本条要求的有效合同复印件,加盖公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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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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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应商提供产品必须满足国家质量法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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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应商提供以往销售产品的合格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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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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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在T3(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、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)、长安汽车黑名单范围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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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提供承诺函,格式自拟,加盖公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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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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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三年内未被“信用中国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;未被长安汽车列入暂停业务等不适合参与项目的风险管理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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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“信用中国https://www.creditchina.gov.cn/查询截图);提供承诺函,格式自拟,加盖公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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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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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供应商有媒体报道负面舆情、违反公序良俗、有法律纠纷等事件,则长安汽车对风险项综合评估后再决策是否通过资质预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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